临沂:严查严控违建!不能拆除的将没收实物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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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元迪 临沂报道

  为及时快速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着力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全市违法建设查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管控违法建设,力争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

  据悉,此次治理范围包括临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九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街道)驻地。全市各类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及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均属于此次治理情形。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擅自进行建设的;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存在改建、扩建、改变用途情形的;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规划权威,体现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各类违法建设依法依规查控到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在依法处置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后,应当同时函告或报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收到执法机关文件后30日内指定接收单位并制定处置方案。违法建筑物处置完成后,处置单位应当将处置结果函告执法机关。

  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式,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具体完善手续方式后,报行政审批部门审定,相关部门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审批服务。

责编:李洪鹏
审签:孙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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