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出台办法奖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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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环境权益。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提出了明确要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名称、准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首次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电话举报:各级12345、12369电话热线;

  2、新媒体举报:国家“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账号;

  3、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0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0元;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重点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举报生态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得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在工作中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编:葛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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