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货车致1人死亡 涉事企业、司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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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台儿庄交警大队获悉,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转弯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时隔不久,在台儿庄区台北路与运河大道交叉路口,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转弯时再次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驾驶人受伤。目前,2起交通事故的涉事司机,企业均被追责。

  事故详情:

  2020年5月7日19时13分许,张某某驾驶鲁D4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台儿庄运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运河大道与阿里山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往西转弯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

  2020年8月28日09时10分许,刘某驾驶鲁D4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运河大道交叉路口往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田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该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货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第一起事故货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二起事故货车驾驶人转弯时妨碍直行的车辆先行,观察不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间接原因:

  涉事车辆管理单位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站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管理、对其公司所属的车辆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道路违法行为突出,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致使该公司同一辆货车三个月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

  涉案人员处理情况:

  第一起货车驾驶人张某某因发生死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B2证,降级到C1M证。

  第二起货车驾驶人刘某转弯时妨碍直行的车辆先行,观察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涉事企业追责情况:

  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站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未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没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问题,后台儿庄交警大队将该公司的违法信息抄告给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下达了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此,交警部门提醒各位驾驶人:守法出行,切记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无论企业还是个人,一经违法,必将问责到底!(通讯员 丁露露)

责编:王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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