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展公路限高限宽设施集中整治行动,不合规定的一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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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抓好国务院督查通报问题整改落实,10月13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印发《全省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及劝返点“再排查、严整治”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从10月13日起到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及劝返点“再排查、严整治”集中行动。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将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畅通国民经济大循环的高度,高度重视国务院督查情况通报问题的整改,立说立行、迅速行动,按照“清理存量、严控增量”“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及劝返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管理制度,巩固深化前期治理成果,坚决保障交通骨干网络畅通,全力促进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建设高效流通体系。

  “再排查、严整治”分为全面摸排、分类整治、上报备查、抽查验收四个阶段,对各市辖区内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及劝返点重新梳理排查、重新开展分类整治。

  全面摸排阶段。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公路上设置的现有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逐个梳理排查,摸清底数,明确每个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的设置主体、位置、依据和限高限宽设施的净高、净宽等,建立工作台账,形成排查整治清单;各市公安部门对辖区内设置的劝返点逐一排查整改,形成排查治理清单。两个清单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分类整治阶段。各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根据排查整治清单,依法依规分类予以清理规范。

  一是国省道和县道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以下四类情形之一、且经批准设立的保留外,其余一律予以拆除:

  (1)公路下穿公路、铁路,为防止冲撞剐蹭桥梁,确保公路、铁路行车安全而设置的限高设施;

  (2)桥梁重要部(构)件存在严重病害缺陷且达到四、五类技术状况时,为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而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

  (3)设计荷载标准和承载能力较低的老旧公路桥梁,为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而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

  (4)为满足施工作业需要设置、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的临时性限高限宽设施。

  二是乡道和村道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以下二类情形之一、且经批准设立的保留外,其余一律予以拆除:

  (1)经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评估确认,无法保证货运车辆安全通行的乡村公路,为保障公路运营安全而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

  (2)桥梁重要部(构)件存在严重病害缺陷且达到四、五类技术状况时,为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而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

  三是检查卡点及劝返点,除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办〔199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规定要求、且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予以保留,其余一律予以拆除、撤除。

  上报备查和抽查验收阶段。各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清理规范完成后,将分类清理整治情况分别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对照各市上报的《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及劝返点分类清理整治情况表》,组织人员对各市集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没有发现问题的,确认其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并由各市对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和劝返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的,重新进行清理整治,完成后再予以抽查验收。

  为确保集中行动落到实处,省市两级均成立集中行动工作专班,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每周调度通报制度,加强对集中行动开展情况的调度督导。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将实行分市包保督查,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交流、与驾驶人交流等形式,联合对各市集中行动开展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明察暗访,推进清理整治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在验收阶段,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将联合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工作落实不到位、清理规范效果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结合开展集中行动,我省将逐步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处理好保护基础设施与便利群众出行的关系,不断提升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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