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如何做好应急转贷机构管理,请看这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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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3号)等文件和相关法规规定,为构建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指导推进省、市、县(市、区)企业应急转贷机构联动协作和规范运营,扩大应急转贷规模,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相关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制度流程。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管理和运营省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组织做好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审查,募集资金配资支持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开展业务,监督指导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运营。

  第三条 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申请备案纳入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应遵守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匹配使用规定和使用费率,保障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的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要积极推动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和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安排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由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备案。

  市、县(市、区)应积极推动财政资金、融资平台和国有投融资机构出资建立应急转贷机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优先给予备案和配资等支持。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3000万元,市级应急转贷机构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应急转贷相关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

  (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

  第七条 申请备案需提供材料(加盖公章):

  (一)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备案报名表。

  (二)备案申请报告书(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原件或工商打印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

  (四)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同意申请备案的决定。

  (五)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半个月以内)、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征信报告(半个月以内)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内部控制及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等文件。

  (七)最近六个月的企业业务经营银行流水(带有对方账户信息),新设立机构提供自身截至申请日的流水。

  (八)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新设立机构除外),新设立机构提供股东相应资料。

  (九)备案机构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地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市场需求情况和转贷机构供给能力,编制全省应急转贷机构布局规划,并加强对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在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审查中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定期受理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申请,组织材料预审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由5-7人组成,评审结果由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予以备案,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备案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条 备案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与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签订协议,承诺转贷资金(基金)只从事应急转贷业务,不兼做其他业务。

  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与备案的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签订转贷合作协议,并函告各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备案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应统一使用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的业务管理系统和资金管理系统,接受比例配资,使用统一标识,并接受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时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备案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上半年和年底,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组织对运行达到一个财务年度的备案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继续予以备案;复审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到位的予以备案,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资格。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取消备案资格。

  取消备案资格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复审办法由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止。

责编: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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