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烟台福山区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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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31日22时许,福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清洋中队合同制工作人员曾鹏飞、李云鹏擅自驾驶车牌号为鲁F22159且喷有“综合行政执法”字样的猎豹SUV公务用车,从清洋街道办事处驻地前往福山区民丰路“好运来”烧烤火锅店就餐。饭后,曾鹏飞、李云鹏驾驶该公车一同返回单位。

  曾鹏飞、李云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2019年9月,中共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工委对曾鹏飞、李云鹏进行辞退,并于2019年11月给予曾鹏飞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李萌田、负有监管责任的城管中队办公室科员展杰美通报批评。

  上述典型案例表明,在当前持续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纪律规矩没有敬畏之心,不以为然,心存侥幸;个别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广大党员干部要汲取深刻教训,自警、自醒、自重,切实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为行动自觉和行为习惯;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对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释放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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