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杰用过的针头被贩卖?医院:涉事人员已停职

··

  28日上午,针对“林俊杰吊水针头被出售”一事,林俊杰经纪公司“就是俊杰音乐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JFJProductions发布长文回应称,对极个别的工作人员无视职业操守的信息外泄的偏差行为深表遗憾,同时呼吁不要因极个别人员的行为抹煞所有其他在医护岗位上为社会积极奉献的贡献,不要有过激言语和行动。此外坚决抵制各种可能影响和侵犯艺人隐私,同时造成对其他公众造成干扰的行为。

@JFJProductions 微博截图

  以下为@JFJProductions回应全文:

  镇江演唱会之后,我司艺人林俊杰先生因身体不适,于10月27日清晨,前往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应急治疗。

  在此感谢就诊期间,院方医护工作人员的即时治疗与照顾。针对我司艺人离开医院后,极个别的工作人员无视职业操守的信息外泄的偏差行为,我司深表遗憾,相信院方会进行后续相应的妥善处理。仅此对社会大众、医护界、医护人员及医院就诊其他患者所可能带来的不便,诚挚致歉。

  林俊杰先生于当天已返回家中,继续治疗及恢复中,请广大歌迷勿念,也希望广大支持者予以他静养的空间。

  在此期间,对于广大媒体与歌迷对林俊杰先生的爱护,我们深表感恩;同时,在此呼吁:

  1. 极个别人员的行为不应抹煞所有其他在医护岗位上为社会积极奉献的贡献,望各位勿被误导,也不要过激言语和行动。

  2. 坚决抵制各种可能影响和侵犯艺人隐私,同时造成对其他公众造成干扰的行为。

  3. 绝不鼓励和支持歌迷在非正式工作场合之外的探班/聚集,包括但不限于机场接送机、探班酒店/公司/住家。

  最后,再次感谢广大媒体和歌迷的关注和爱护,接下来的巡演均为户外举办,且天气渐冷,提醒广大到场歌迷朋友们注意保暖。望大家的热情在音乐及现场Live中合理释放,把正能量带给身边的每一个人!

  在该回应的评论中,有网友自己划重点↓

  还有网友表示呼吁林俊杰方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利↓

  此前报道:

  10月27日下午,网传知名歌手林俊杰就医信息被泄露,使用过的吊水针头和注水包,疑被医护人员出售给粉丝,28日凌晨,涉事医院回应:林俊杰所用医疗用品并未流失,系工作人员拍摄相关照片,被他人转载利用,目前涉事工作人员已停职。

  歌手林俊杰就医信息被泄露

  使用后医疗用品疑被贩卖

  10月27日晚9时许,林俊杰官方歌迷会@林俊杰国际歌友会 发微博称,27日上午,林俊杰在结束镇江演唱会后因身体不适,前往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就诊。随后歌迷会收到部分截图,显示疑似有个别医护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和规定,擅自公布了患者(林俊杰)的就医信息。

  同时,部分截图还显示,林俊杰使用过的医疗垃圾疑似未按规定处理,被贩卖后落入他人手中。

  林俊杰官方歌迷会表示,希望涉事医院查清此事。同时,歌迷会呼吁粉丝“坚决抵制私生”,并在未查明事件真相前“不造谣、不传谣”。

  涉事医院:

  相关工作人员已停职

  10月28日零点整,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官方微博上发表《关于林俊杰先生就医后相关情况的说明》。《说明》指出,事件起因系医院工作人员追星,在林俊杰先生离开后拍摄相关视频照片并发至朋友圈,被他人转载利用,称售卖林俊杰先生所用医疗用品。

  医院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经核查无医疗废弃物流失。

  医院对涉事的相关工作人员已先行停职,后续视情节严肃处理,并将进一步在全院加强职业规范教育,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微博截图

   

  涉事工作人员或违反

  《侵权责任法》和《执业医师法》

  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出台并实施了多项法律,以保护患者的个人就医隐私。

  其中,关于对患者使用过的医疗垃圾的处理,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涉嫌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将被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说明》中澄清,医院已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网传“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消息不实,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微信群聊中泄露林俊杰就医信息、拍摄其使用过的医疗用品并发朋友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网友呼吁:

  严惩!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

  对于涉事医护人员的举动

  网友表示:

  一定要严惩!

屏幕快照 2019-10-28 下午4.25.18.png?x-oss-process=style/w10

  也有不少网友呼吁:

  追星拒绝“私生”

  应多多关注明星的作品

  尊重其个人的生活隐私

责编:葛思琦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